安徽XX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XX 经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张XX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原告:安徽XX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省XX 经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张XX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XX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XXX ,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省XX 经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XX 。
被告:张XX 。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安徽XX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XX 经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张XX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X年XX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省XX 经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张XX 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安徽省XX 经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张XX 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XXXX
代理审判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XX
裁判日期
二〇一X年十X月X日
书记员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