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申请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20XX)XX法仲保字第XX号
提请人XXX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XXX 。
提请人XXX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XX5年XX月XX日提请本院查封被申请人XXXX名下与XXX共有的房价值5180000元部分。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180000元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X提供了与其请求保全价值相当的担保,其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XXX提出的财产保全请求;
二、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XXX名下与XXX共有的房价值5180000元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XXX
二〇XX年XX月XXX日
书 记 员 XXX